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咸环隽查字﹝2024﹞1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2946 文       号 : 咸环隽查字﹝2024﹞1号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咸环隽查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赤壁凯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81MA498E9NXH
住 所: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志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至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广西省防城港市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草酸盐(碱渣),在湖北省石首市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烟道灰、炉渣、污泥贮存在通城县隽水镇559号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2023年8月28日,我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上述草酸盐(碱渣)、烟道灰、炉渣、污泥四类物品进行了采样检测,2023年12月26日,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判定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贮存的草酸盐(碱渣)、炉渣、烟道灰、污泥均为危险废物,根据其超标主要污染物指标,确定草酸盐(碱渣)、污泥属于HW24含砷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24;炉渣属于HW49 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 900-000-49;烟道灰属于HW46 含镍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4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1:2023年8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堪察图1张、现场照片27张,现场视频1段。2023年8月9日、8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田洁)2份,田洁身份证复印件,广西省防城港市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给当事人发票一张、田洁指使何林华通过手机银行向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账户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内容:田洁的身份。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贮存有白色吨袋装的黑色粉末状物质、淡黄色粉末状物质、泥块状物质、渣土状物质。田洁供认是赤壁凯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购买的含钒烟道灰、草酸盐(碱渣)、炉渣、压滤泥。
证据2:2023年8月2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现场视频1段。证明内容:2023年8月28日,我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贮存在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采集了24个样品,田洁、李卫国见证了采样全过程。
证据3:2023年10月3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先志),王先志身份证复印件1张、赤壁凯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微信与田洁聊天记录截图2张,当事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记录截图2张,在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草酸盐价格确认单、往来对账函、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当事人在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了草酸盐。
证据4:2023年11月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肖超),肖超身份证复印件1张、微信转账记录、业务聊天记录截图4张。证明内容:田洁在货车邦APP上联系个体司机肖超、陈学武,从广西省防城港市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运送草酸盐至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贮存。
证据5:2023年11月1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尤康),尤康身份证复印件1张、除尘灰、炉渣出售统计表1份、尤康手机银行收款记录2张、除尘灰、炉渣过磅单复印件4份。证明内容:尤康的身份。瀚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除尘灰、炉渣出售给赤壁凯成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6:2023年11月24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时永光、史晋),时永光、史晋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防城港市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草酸盐出售统计表、1-8月产品结算单和往来对账单,销售合同复印件。证明内容:时永光(环保主管)、史晋(营销采购主管)的身份。防城港市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将草酸盐(碱渣)出售给赤壁凯成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7:2023年12月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证明内容:湖北中研磨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贮存的碱渣、炉渣、烟道灰、污泥 4 类固体废物均为危险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贮存在通城县湖北中研磨具科技有限公司西南角仓库内的草酸盐(碱渣)450.25吨、烟道灰46.95吨,炉渣5.91吨、污泥125.31吨,清理转移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袋(草酸盐包装袋已被腐蚀废弃)及仓库地面残渣3.88吨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24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的物品存放于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崇阳县芜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原料暂存5号仓库。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