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0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7313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姓名:吴*强
住 址:湖北省*城县*刀镇*塘社区三组
身份证号码:42232419*805*25214
我局于2024年5月9日、5月10日对你和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3年11月开始租赁位于隽水镇油坊村26组的养猪场从事养猪经营,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养猪场东侧粪污贮存池内养殖粪污已存满未及时处置,养殖粪污溢出至并排的坑塘,经坑塘排口直接排入养猪场内部雨水沟,再经养猪场东南角雨水管道排入南侧洼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9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5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照片证据6张、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猪场粪污处理情况、养殖规模,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你经营的养猪场东侧粪污贮存池养殖粪污溢出至坑塘,从坑塘排口直排雨水沟后经雨水管道排入南侧洼地相关情况。
3.2024年5月9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当事人吴四强)1份,证明“养猪场租赁情况、养殖规模、粪污处理情况,你经营的养猪场东侧粪污贮存池养殖粪污溢出至坑塘,从坑塘排口直排雨水沟后经雨水管道排入南侧洼地相关情况。
4.2024年5月10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养猪场租赁人黄鹏飞)1份、2024年5月9日你提供的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从2023年11月开始租赁位于隽水镇油坊村26组养猪场从事养猪经营。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4〕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七十八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