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1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8742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通城县X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X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22MA4CXUNK20
住 所:通城县石南镇XX村六组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你单位利用管道将粪污贮存池、黑膜沼气池内的养殖粪污排入西侧坑塘,再经坑塘排口排入石南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胡友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6月24日我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1份,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粪污处理情况,在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粪污贮存池、黑膜沼气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排”的相关情况;
3.2024年6月25日我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胡友才)1份,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粪污处理情况,粪污贮存池、黑膜沼气池内的养殖粪污外排相关情况;
4.2024年6月25日你单位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和《表七十八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