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3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8615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XX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1222MA4F4TJA1A
住 所:通城县XXX黄丰村四组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4月在通城县关刀镇黄丰村四组通城县关刀镇云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中药材提取项目,利用虎杖等中药材提取白黎芦醇,该项目在提取工序有废水产生,蒸馏工序有废气产生,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吴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顾问郑文、房东魏金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技术顾问、房东的身份。
2.2024年8月27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3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在关刀镇云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中药材提取项目现场情况。
3.2024年8月27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法定代表人吴伟、技术顾问郑文、房东魏金才)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伟、技术顾问郑文、房东魏金才介绍当事人在关刀镇云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中药材提取项目的相关情况。
4.2024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吴伟提供的中药提取釜设备采购发票,证明当事人中药材提取项目开始建设的时间。
5.2024年8月28日我局提供的《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复印件,证明通城县云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于2019年1月划定。
6.2024年8月28日我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31页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中药材提取项目需要编制的环评报告类别为报告表。
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 1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进行新、改、扩项目罚款幅度裁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先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1002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