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9303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公开征求《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代县政府拟定了《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我局。
地 址:通城县银山大道1号环境监控大楼
联系电话:0715-4337982
附 件:《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2024年11月6日
附 件:
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一、禁止使用区划定范围
通城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隽西大道→五里大道→宝塔大道→学府路→沙堆路→菖蒲大道(规划)→河堤路→玉立大道→隽西大道”所构成的合围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三、本通告实施要求
(一)在本县(包括不限于禁止使用区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显著位置。
(二)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在禁止使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六)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