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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撤罚〔2024〕1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33501 文       号 :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撤罚〔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环(20241

当事人名称湖北XX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122X79875X6581

所:通城县X城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4521日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经我局审查该案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等规定,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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