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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13888 文       号 :

信息分类: 户籍管理

发文机构: 通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7日

有效性: 失效

  咸政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核心,创新人口管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统筹推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人口与环境和谐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咸宁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协同发展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按照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推动城乡人口合理布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2.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让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3.坚持立足市情、因地制宜。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合理、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4.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就业转业和人口聚集相统一,激发城镇化发展的潜力。

  (三)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管理服务制度,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人口信息管理,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十三五”期间,努力实现97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落户限制。在中心城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鼓励国家承认的大中专毕业生、具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来我市创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在就业或居住地落户。

  (三)全面放开投资、经商落户条件。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不受经营年限、资金、纳税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四)鼓励农业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在城镇居住地落户,

  (五)全面放开复员、转业军人落户条件。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凭复员安置办和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三、创新完善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人口信息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定期与民政、卫计、社保等部门加强沟通,开展死亡未销人员户口核查,发现存在死亡未销情况,及时注销。进一步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全面落实省厅“十二条规定”。全面执行省公安厅《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规〔2015〕1号),任何地方都不得出台限制政策外生育婴儿落户的政策,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政策外生育婴儿的,其新生儿都应当给予落户,并按照规定将出生入户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计部门。

  (五)建立公共集体户口。以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在其实际所在地设立集体公共户口。对符合迁移户口条件无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以落户至社区公共集体户口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市场、工业园设立集体户,方便创业型人才落户。在公共集体户口上落户的人员与其他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益。

  四、健全完善与户籍改革相配套的措施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农村土地处置制度。完善市、县、乡三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所在市、县、乡征地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今后征地时不再享受补偿权利。

  (三)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

  (五)建立城乡平等就业机制。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

  (六)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设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支出责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明纪律,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卫计、林业、工商、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及配套政策措施,提高群众的知晓率,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和动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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