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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通城县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4866 文       号 :

信息分类: 产品质量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标准

名       称: 2022年通城县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1. 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各种型号规格的面膜类产品养发类产品祛斑/美白类产品香水类产品润肤膏霜产品

1.2抽样方法及数量

产品类别

抽样量

封签

面膜类产品

单片独立包装产品:≥31个独立包装且总量≥470gml

≥25个检测、≥5个留样复检、1个确认封签

盒装独立包装产品:

≥5个单片每盒,≥7个独立包装且总量≥530gml

≥5盒检测、≥1盒留样复检、1盒确认封签

瓶装独立包装产品:≥16个独立包装且总量≥700gml

≥13瓶检测、≥2瓶留样复检、1瓶确认封签

养发类产品

≥6个独立包装且总量≥200gml

≥4个检测、≥1个留样、1个确认封签

祛斑美白类产品

≥6个独立包装且总量≥200gml

≥4个检测、≥1个留样复检、1个确认封签

香水类产品

≥5个独立包装且总量≥150gml

≥3个检测、≥1个留样、1个确认封签

润肤膏霜产品

≥5个独立包装且总量≥100gml

≥3个检测、≥1个留样、1个确认封签

注:1.独立包装的要求:要求所抽产品信息完整、清晰。

2.小于3g的独立包装不抽。

3.检测:留样复检的数量约3:1,部分检测项目多的检测量大于3。

4.面膜类产品的检测量包含微生物检测需求。

2. 检验依据

1 面膜类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872-2017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872-2017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pH

3

4

5

6

净含量

7

包装外观

备注


2 润唇膏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T 26513-2011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GB T 26513-2011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pH

3

4

5

6

净含量

7

包装外观

备注


3 洗面奶(膏)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645-2004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645-2004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pH

3

4

5

6

净含量

7

包装外观

备注


4 洗发液(膏)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679-2013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679-2013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pH

3

4

5

6

净含量

7

包装外观

备注


5 护发素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975-2013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975-2013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pH

3

4

5

6

净含量

7

包装外观

备注


6 香水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感官指标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858-2004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1858-2004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2

相对密度

3

浊度

4

色泽稳定性

5

甲醇

6

净含量偏差

7

包装外观

备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   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872-2017面膜

GB T 26513-2011润唇膏

QB/T 1645-2004洗面奶(膏)

GB/T 29679-2013洗发液、洗发膏

QB/T 1975-2013护发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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