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教育系统负面清单制度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8684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教育
发文机构: 通城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名       称: 通城县教育系统负面清单制度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管理,增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廉洁从教、遵纪守法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共通城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十条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通城县教育系统负面清单制度。
一、负面清单
(一)政治清单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它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传播宗教和封建迷信思想,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及其他非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
2.政治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3.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4.对政策不落实,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业务清单
5.工作作风散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完成学校工作安排;无故迟到、早退,及上课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
6.专业知识、教学能力不能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却未及时主动学习提高;工作态度不端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按时批改学生作业,消极怠工、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等。
7.对“立德树人”认识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作为,对学生不良行为视而不见,未给予及时正面提醒、教育,未及时与家长沟通并上报学校。
8.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9.无教案上课或不用心备课,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等,学校和教育党总支故意隐瞒或知情不报的。
10.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学生辍学。
11.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12.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损毁学校名誉。
(三)廉洁清单
13.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学生到指定书店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组织参与或推荐学生到校外小饭桌食宿、辅导作业,从中谋取利益。
14.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对外提供学生及家长信息;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兼课、兼职。
15.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违规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纪律等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7.与相关供水商、供货商、施工方等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的。
18.违反财经纪律,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违规开支等行为。
(四)师德清单
19.在校期间,语言粗俗、装扮出格(着装暴露、浓妆艳抹等)影响广大学生健康成长;或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损害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
20.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吸烟、接打电话;在工作时间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购物或玩游戏等。
21.体罚学生或以语言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行为。
22.组织参与传销、非法集资、非法借贷、微商等活动,在广大师生、家长、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
23.酒驾、醉驾,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吸食、
买卖毒品、诈骗、赌博、迷信等活动。
24.违规违法上访、非法群体性聚集。
25.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26.故意刁难学生和家长,随意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给家长布置本由教师完成的专业任务。
二、处理类型
党纪处分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政务处分六档: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组织处理为:通报批评、工作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
三、执行要求
(一)受到警告处分、诫勉处理的,处理影响期内不得评
优、评模、晋级,处分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合格以上等次。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被处分人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优、评模、晋级,当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定等次),降级处分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是教育系统管理人员酒驾醉驾、“带彩”娱乐被查处的,一律先免职,再予纪法处理;其他人员酒驾醉驾、“带彩”娱乐被查处的,一律从严处理。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被问责,在对单位年终“纪律审查考核”项目中,受到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学校集体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每人次扣0.5分,扣完为止。查处1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的,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查处1起醉驾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个人被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县纪委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的,在学校年度考评中分别扣个人0.5分、1分、2分,扣完为止。
四、附则
本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此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