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26149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救灾生产
发文机构: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冬春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2〕1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灾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1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19〕196号)、《省财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鄂财建发〔2019〕218号),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实行以下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6类)及救助对象和标准
救助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两日内发放到位)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对已纳入倒房重建救助对象的应根据其家庭成员构成、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等进行分类。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根据因灾造成冬春生活困难程度分为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其中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2个月。
二、申报材料和办理程序
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1. 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 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应急部门。县级应急部门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应急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三、关于救灾资金管理
1.资金筹措。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级财政与市(州)本级、县(市)、林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市(州)本级与所属区分担比例由市(州)自行确定。(县级需要配套的资金占14%)
2.款物管理。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从救灾款中提取包括工作经费等各种费用。救灾帐篷、衣被及其他救灾物资必须用于解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不得超范围使用。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用于或弥补因抗旱发生的应急救灾、人畜供水、农业恢复生产、打进提水灌溉等方面的支出。
3.资金发放。各地财政、应急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在收到资金文件1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除应急救助资金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实行社会化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4.绩效评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预算执行中,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确保救灾工作取得实效。预算执行结束后,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
5.严肃纪律。发放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优亲厚友或平均发放,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救灾款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侵吞救灾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救助款物真正用于受灾人员。
三、救助时限
一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5个月以上,二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3-4个月,三类对象缺口粮需救助在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