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三期)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7351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2024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三期)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抽样 编号 | 检验报 告编号 | 食品 名称 | 生产日 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
1 | SBP24420000003331634 | №: 2024CJ01006 | 豆干(泡泡干) | 2024-2-21 | 柠檬黄 g/kg. | 通城县鸿联购物广场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60袋,货值408元,已销售60袋,库存0(其他),封存:0袋(其他),召回:0袋(其他),下架:0袋(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
2 | SBJ24420000003331623 | №: 2024CJ01169 | 麦市泡泡干 | 2024-1-21 | 柠檬黄 g/kg. | 通城县鸿联购物广场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60袋,货值450元,已销售60袋,库存0(其他),封存:0袋(其他),召回:0袋(其他),下架:0袋(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序号 | 抽样编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 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
3 | SBP24420000003331634 | №: 2024CJ01006 | 豆干(泡泡干) | 2024-2-21 | 柠檬黄 g/kg. | 通城县鸿联购物广场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生产了180袋,货值1248元,已销售1248袋,库存0(其他),封存:0袋(其他),召回:0袋(其他),下架:0袋(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
4 | SBJ24420000003331623 | №:2024CJ01169 | 麦市泡泡干 | 2024-1-21 | 柠檬黄 g/kg. | 通城县鸿联购物广场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生产了60袋,货值450元,已销售60袋,库存0(其他),封存:0袋(其他),召回:0袋(其他),下架:0袋(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