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1358 文       号 :

信息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

发文机构: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  隽  )应急罚〔 2022 〕执法--001号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通城县高冲加油站                                                        

地址:通城县关刀镇高冲村邮政编码: 437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启飞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3872171050

违法事实及证据: 1、事实违法: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该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你站在经营危险物品时未严格执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加油区使用二维码收款2、证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现场图片。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财政专户  ,账号 82010000000151536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通城县    人民政府或者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通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 3 月1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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