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第十一届政协一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35950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2022建议提案
发文机构: 通城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
名       称: 对县第十一届政协一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熊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构建平安稳定社会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提出的建议,提得非常好。流动人口管理是公安行政管理的重要工作,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一直以来,我局始终按照省市县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要求,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为抓手,把管好流动人口作为维护治安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规范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为公安实战服务。
一、关于目前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呈高发态势的回复。经对我县打处人员研判分析,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比例较低,流窜作案(外省外县人员到本地作案后潜逃回原籍的情况)还有一定比例。在下步工作中,一是我局不定期对出租房开展联合清查整治,对辖区出租屋底数和安全状况,逐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到位。二是依法查处利用出租屋实施涉黄、涉赌、涉毒、涉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清查收缴藏匿出租屋内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净化出租屋治安环境。对发现藏匿出租屋的涉逃、涉稳、涉恐、涉毒、涉诈、严重刑事犯罪前科等人员和异常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分级预警处置、列控纳控。三是建立治安耳目,延伸情报信息触角,发现挖掘深层次、内幕性、行动性信息,提高主动防范处置水平。
(二)关于流动人口给疫情防控带来较大难度的回复。一是建立出租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出租屋登记备案、居住人员信息登记、治安责任书签订、治安巡查等管理制度执行,我局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小区物业、房产中介、房东租户开展自主安全巡查,提升安全防范和主动报告意识。二是依托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推动流动人口聚集、无技防、新业态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安装应用,强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三是依托“情指勤舆”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关联核查和研判预警机制,及时采集比对流动人员轨迹信息,研究分析涉流动人口出租屋案事件的特点、规律,有针对性堵塞工作漏洞。
(三)关于流动人口管理尤其薄弱的回复。一是我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重点放在明确职责和接收用人这两个环节,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用人谁负责、谁租房谁有责”的管理机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以镇综治办、派出所、社区(居、村委会)为管理主体,出租屋屋主、用工单位、出租商业用房的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二是在严格落实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制度的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到“四知”(知出租屋基本情况、知租住人员情况、知职业经济来源、知活动规律)、“四及时”(及时发现、及时管理、及时查证、及时打击处理),切实掌握辖区流动人员的活动情况。
二、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意见建议
一是采集更新基础信息。我局紧盯信息采集更新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窟窿,以“一标三实”信息为基础,全面摸排社区(村组)、企业、单位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底数情况,全量采集核对人、房基础信息,及时、分类录入警综、实有人口、社会信息采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确保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动态鲜活。二是强化宣传引导教育。我局通过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走进流动人口租住相对集中的区域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展板、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外来务工人员讲解治安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知识,并解答外来务工人员疑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流动人口务工人员遵纪守法,用心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三是切实提升便民服务。我局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优化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延时办、错时办、上门办、预约办等便民措施,积极推动居住证电子证照运用,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办证用证需求,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着力解决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材料多等突出问题,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公安行政服务,切实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目前存在主要问题与下步工作思路
我局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流动人口的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因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无法形成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合力,致使信息反馈不及时,而由于当前公安机关管理职权的限制及公民自觉申报、办证的意识还不高,流动人口居住证办证率、出租屋登记率偏低,同时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警力严重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办证工作有落实不到的地方。
201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设区市的市辖区之间流动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包括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
《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为主、各部门各司其职,单位与公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健全省、市、县、乡(镇)、社区(村)五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网络。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以下简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42条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居住证制度,完善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多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但目前实际工作中,其他部门或网格员要么未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要么未与公安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对接渠道。
我局将继续树立强烈责任感,坚持执政为民,大胆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开创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安保维稳奠定坚实基础。
主管领导:胡敏学 联系电话:13789923888
经 办 人:李佑海 联系电话:18995828327
通城县公安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