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2242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 通城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司法
名       称: 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县民政局 | 农村福利院法人登记 | 明确其举办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民政部门业务指导 | 《农村特困供养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 民政局 | 县机构编制办公室 | √ | √ | |||||
2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承诺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第1.9.2条: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个人 | √ | √ | |||||
3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房屋竣工验收承诺 | 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第9.1.3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5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个人 | √ | √ | |||||
4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容缺受理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咸自然资规发[2020]5号 | 容缺受理服务清单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个人 | √ | √ | |||||
5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代理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第1.8.1条:申请材料应当齐全,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代理人 | √ | √ | |||||
6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汉字译本真实性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第1.8.2.4条: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申请人 | √ | √ | |||||
7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身份信息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第1.8.4.2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公安局 | √ | √ | |||||
8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证明 | 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税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 | |||||
9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证 | 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开发利用股 | 申请人 | √ | √ | |||||
1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测绘资质 | 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开发利用股 | 申请人 | √ | √ | |||||
11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 | 省自然资源厅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二重点任务(四)签订合同和承诺书 | 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和开发利用股 | 申请人 | √ | √ | |||||
12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 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扩大、缩小矿区范围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 (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资料馆 | √ | √ | |||||
13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道路、市政管线工改规划设计图纸 |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法》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申请人 | √ | √ | |||||
14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社保缴费凭证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 98号)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 (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县人社局 | √ | √ | |||||
15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伍军人登记表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鄂民政发2012 98号)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二)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退役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中级以上士官。 (四)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和士官。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 县档案馆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室 | √ | √ | |||||
16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档案中参战记载 | “两参”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第二条 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档案馆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室 | √ | √ | |||||
17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登记表 | “两参”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第二条 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档案馆或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档案室 | √ | √ | |||||
18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学籍证明 | 鄂民政发〔2014〕49 号 | 第七条发放方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学籍资料、征兵办提供实际征招名单、民政部门审核资金、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委托的金融机构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学籍网 | √ | √ | |||||
19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认定申请书 | 烈士评定 | 《烈士褒扬条例》 |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所在单位或镇政府 | √ | √ | |||||
20 | 县公安局 | 购车发票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县公安局 | 销售车辆4S店 | √ | √ | |||||
21 | 县公安局 | 身份证(外地市人需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初次申领“五小”车辆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 县公安局 | 户籍所在派出所 | √ | √ | |||||
22 | 县卫健局 | 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十六条第一款: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四章十八条第一款: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县卫健局 | 法院 | √ | √ | |||||
23 | 县卫健局 | 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十六条第一款: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四章十八条第一款: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县卫健局 | 法院 | √ | √ | |||||
24 | 县卫健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十六条第三款: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四章十八条第三款: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县卫健局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 | |||||
25 | 县卫健局 | 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 医师注销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十六条第六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四章十八条第七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 县卫健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