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机构地址: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311号
机构电话:0715-432403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机构职能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办发[2010]16号)文件精神,设立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所属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环境卫生管理局、园林绿化管理局的执法、管理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二)将“原县建设局所属建设规划管理局未经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查处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将“原县建设局城镇市政设施管理、维护和执法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将“原建设局对损害城镇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五)将下列单位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县建设规划管理局城镇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权;
3、县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原县建设局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以及有照但进行店外作业、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6、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建设或者经营活动,以及对城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靠的行政处罚权;
7、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燃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区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市管理政策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县城并指导全县的城镇市政、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在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行驶的审批。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施工现场外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渣土调剂清运、消纳、处置和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绿化设施的规划管理、维护工作。
(六)负责城市停车场(位)、洗车场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拍卖的组织实施;负责路牌、店牌、招牌的设置审批、监督、管理。
(八)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以及有照但进行店外作业、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从事建设或者经营活动,以及对城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靠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燃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区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建人事股”牌子)
负责局机关各项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督办落实;制订局年度计划、总结和汇报;负责对外联络、接待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新闻宣传、城市管理调研工作;负责文书收发、重要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件档案管理和信访接待;负责组织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的日常管理、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年度考核、社会保障、人事档案、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工作。
(二)法规宣传股
负责组织城管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城管执法规范性文件、文书的起草、审查、报批和备案;负责系统内执法队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及办(换)证,法制建设、普法工作和执法工作考核;审查进入一般程序案件的合法性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听证,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城市管理执法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
(三)财务股
负责编制系统内资金的使用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指导本系统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对各项规费和罚没收入进行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编制城市管理装备的配置、保养和更新计划。
(四)管理股
负责城市管理所有行政审批业务的受理、办结,依法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垃圾处理费等规费;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办法,组织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检查、评比、督办;编制城区市容管理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县城市容貌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容管理工作;做好各类临时占道、停车场(位)、洗车场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城区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制订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路牌、店牌、招牌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拍卖的组织实施,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经营工作。
纪检、监察、老干、工会等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核定事业编制总数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