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主汛期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425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主汛期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为有效保护我县水生态环境,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主汛期期间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禁采时间: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河道水域范围内所有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采砂活动,撤离采砂船舶及机具,不能拖离上岸的采砂船舶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停靠。其中,菖蒲港流域停靠点为隽水镇利和村2组(经度113°52'4.6"、纬度29°15'17"、经度113°52'5.5"、纬度29°15'15"),铁柱港流域停靠点为大坪乡农林村杨家屋(经度113°46'40"、纬度29°17'17"、经度113°46'40.4"、纬度29°17'13.4")。
3.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阻碍、抗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举报主汛期河道违法采砂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举报电话0715-4328096。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