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344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电〔2024〕1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我县中心城区范围内“隽西大道-五里大道-宝塔大道-学府路-沙堆路-菖蒲大道(规划)-河堤路-玉立大道-隽西大道”所构成的合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三、实施要求
(一)在我县(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区范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应向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识,并将识别标识固定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显著位置。
(二)在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
(三)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县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可以在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施工工地等场地开展监督抽测,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重油。由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六)应急抢修、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从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通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