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名 称: 《通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通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政策的出台背景
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作出治理部署安排。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通知要求,一是城镇小区严格标准配建幼儿园;二是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三是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
2019年4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电[2019]49号)。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要求,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2019年4月19日,咸宁市政府办印发《咸宁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电[2019]31号),并成立咸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11月19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咸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咸市教[2019]21号)。
2019年11月15日,咸宁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县政府发出工作提醒函,对我县推进此项工作进度提出明确要求。
二、《通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通城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共十三条,建立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机制,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纳入正在修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将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规划条件中约定要履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及无偿移交县级教育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规范、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划等,并征求当地县级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在配套幼儿园项目审批立项时,要明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等内容。
住建部门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进行监管落实。在审核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查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情况。对于没有按要求建设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建设、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要自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图纸、房屋保修书、规划验收等材料)移交给县教育部门,教育部门签收接收意见,县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要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县住建部门要减免配套幼儿园房屋维修基金。对建而不交的,由住建部门督促办理。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需适当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教育部门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
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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