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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名  称: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解读

关于《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政策解读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于2018828日试行以来,为我县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该文件已过期,根据县政府领导安排,我局在征求了城区各个指挥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一年来该文件的操作情况,提出如下修订意见:

一、具体条款修订情况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原文共12条,本次修订了4条,增加了2条,形成了本次提交会议审议的《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

(一)第二条:增加了“县片区指挥部牵头”

说明:因收购范围为实施的项目内,收购后用于项目建设,县片区指挥部牵头利于工作协调。

(二)、增加一条为第七条: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协议和会议纪要明确安置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县片区指挥部认定。

说明:明确了土地权属认定主体

(三)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

(四)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了“《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

说明:原文只明确了集体土地上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符合实物安置条件的安置办法,此次修订增加了国有土地上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符合实物安置条件的安置办法

(五)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

(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外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购的,由收购实施单位调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收购。

说明:明确了项目建设范围外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购的安置住宅用地解决办法。

(六)原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

(七)、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说明:因机构改革县国土局撤销后,职能划到了新组建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说明:取消试行期限,设置有效期。

二、请求解决的事项

请求会议审议《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修订稿)》,并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附件:

相关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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