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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0024 文       号 : 隽政办函〔2022〕7号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推进矿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政策引导、规划先行,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平台控股、社会共建,规范管理、安全生产,科技提升、综合利用”的方针,严格落实“一矿一策”,严禁“一矿多开”“大矿小开”“优矿劣开”,全面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实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托资源,统筹规划。根据矿产资源分布,合理设置采矿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科学合理,行稳致远。

(二)坚持严控准入,做大做强。推进矿产资源整,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坚持政府平台控股,吸收优质社会资本,配套矿产品深加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坚持安全第一,生态优先。系统谋划,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生态环境等多种因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和资源利用“三合一”方案,努力打造安全绿色矿山。

三、目标任务

对目前全县保留的10家过渡期非煤矿山进行整合,拟新设置采矿权数4个(高岭土1个,建筑石料1个,花岗岩2个),按照“先关停,再整合”原则,成熟一个,确定一个,出让一个逐步完成整合任务,实现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四、采矿权设置和工作程序

(一)采矿权设置

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分布和开发利用现状,重新规划开发布局,对未配置矿权的萤石矿限期政策性关闭;对已配置矿权的矿产进行科学规划做大做强花岗岩饰面石材,保障高岭土和建筑石料供需,满足县内重点项目和民生需求。

1.高岭土矿采矿权1个。原四庄乡古木坑高岭土矿采矿许可证于2021年7月8日到期,拟作后备资源保留;对已设探矿权的关刀镇新建村高岭土矿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待勘查成果、矿权指标等条件具备时,采取“一事一议”上报批准后组织出让。

2.建筑石料采矿权1个。将塘湖镇石港和荷洞建筑石料矿山进行整合,扩大划定新矿区,并查明资源量,拟按照开采规模吨/年设置采矿权,一个矿区两段资源出让。

3.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2个。拟设麦市矿区和大坪—马港矿区饰面用花岗岩矿。区内矿产资源采取一次性整体出让,根据产业规模、花色品种、各矿段开采条件等控制性开发利用。其中马港矿区拟作为后备资源保留。

(二)工作程序

1.地质勘查工作(2021年2月—2022年6月)

勘查阶段流程:勘察设计编制野外施工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编制评审备案。勘查工作内容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水工环调查、钻探、槽探、取样测试、试采加工等,勘查成果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审备案。

2.矿权出让工作(2022年4月—2022年10月)

矿权出让阶段流程: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三合一方案出让收益评估、制定净矿权出让方案挂牌(协议)出让。

3.登记发证工作(2022年5月—12月)

五、过渡期矿山生态修复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和分步推进生态修复。涉及原有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6个、建筑石料矿2个、萤石矿1个。

(一)饰面用花岗岩矿区:已纳入整合后新设采矿权范围,生态修复主要工作是对矿山现有的尾矿废石料进行清理处置,消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二)建筑石料:塘湖石港矿区属在建矿山,按照编制的《通城县塘湖镇石港矿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绿色矿山建设总体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荷洞矿区因生态红线问题,多年停产,现红线已调出,可作为新设采矿权备用资源区,暂保持原状。

(三)萤石矿:属政策性关闭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生态修复方案,计划7月底前启动修复。

六、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矿权整合工作的决策、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日常工作,从有关乡镇、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舆论宣传。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乡镇、部门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树立大局观念,努力营造有利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部门联动,夯实工作责任。各有关乡镇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立矿权范围内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的调整,组织资源勘查、采矿权出让、登记发证等相关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过程中相关立项申报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深入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加大对矿产开发涉黑涉恶人员及案件的对接和信息研判,依法从严打击黑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负责审核安全评价资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履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加强扬尘监测动态巡查,严查违法企业。

6.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7.县林业局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非法占用或者毁坏林地行为负责新矿区涉及的天然林、公益林等调整及林地使用手续办理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上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货物装载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督促矿产资源开发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规范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和巡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单位打击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超限超载行为录入信用记录,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单位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和当事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

9.县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相关资金调度和监管工作。

10.县税务局负责依法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1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关闭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打击超范围改拼装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

12.县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对非煤矿山开发的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停止供电。对新设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报装用电,要求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3.矿权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4.县城发集团负责矿权竞拍、尾矿处置等相关工作。

(四)依法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动态巡查制度,严格执行《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关停政策,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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