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8226 文       号 : 隽政发〔2022〕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转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2610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

第一条  坚决防范房屋建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

条  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房屋并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房屋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社区(村)负责对辖区所有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属地乡镇汇总后报送县住建局纳入危险房屋处置工作计划。

第五条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已在县住建局进行了备案登记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县住建局负责对属地乡镇提供的疑似危险房屋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和登记,及时制订危险房屋处置方案。

条  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按程序报批进行加固和修缮。

条  房屋产权人对C级危房的加固和修缮,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产权人向属地社区(村)申领房屋加固和修缮申请表;

(二)房屋产权人持房屋加固修缮申请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加固修缮的施工设计图、产权登记证明等资料,向县住建局提交加固修缮申请;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进行现场勘察、联审联批;

(三)C级危房加固和修缮施工期间,对改变设计、扩大规模、改变用途和主体结构等行为实施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限额以上纳入施工许可的C级危房加固修缮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管县住建局负责;对限额以下(即建筑面积在500平方以内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内)的C级危房加固修缮安全质量监管由属地乡镇负责,技术指导县住建局负责。

(四)C级危房加固、修缮完工后,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由五方责任主体负责验收,县住建局监督备案;限额以下房屋由具备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满足结构安全要求鉴定结论后方可使用,由属地乡镇监督、备案。

 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属地乡镇主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及时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责成房屋产权人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属地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先依法强制封停,及时组织拆除,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无合法手续和拒不执行加固修缮的C级危房,参照本条款处置。

条  D级危房的收购安置,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对D级危房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向县城发集团申请收购。限期内既不申请收购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二)经属地乡镇及所在社区(村)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是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户的,可等面积按成本价向县城发集团申购高层安置房,超过原产权面积的部分和非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户参照市场价购买;

(三)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属独栋D级危房且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户,县城发集团可根据产权人申请,按成本价落实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高层安置房;

(四)县城发集团收购危房及土地并完成建设后,房屋成本价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组织核定。

条 县城城市规划区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可向县住建局申请过渡性住房,过渡期为6个月。涉及房改房、企业改制的危房,由原单位或现主管单位负责排查和整治工作,并落实D级唯一住房户的过渡房安置。

第十条  对妨碍D级危房拆除和以C级危房加固、修缮名义擅自实施改建的行为,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条  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出具房屋鉴定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报告,严禁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重点对评定为C级危房的鉴定结论进行复查复核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之前我县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关条款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责任编辑:通城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责任编辑:通城_塘湖镇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