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41264 文       号 : 隽政发〔2022〕1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0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
现将《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7日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
为加强《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规范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标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是指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历史遗留的拆迁安置用地、依法审批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以及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明确安置的宅基地。
第二条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用地征收(收回)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个人住宅用地的征收(收回)的现状调查、住房情况调查、合法性初审、矛盾协调和集体性质的个人宅基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已办理个人住宅用地手续的合法性认定、住房情况核实;负责对收回的集体土地办理征收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负责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负责对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安置的宅基地的认定。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个人住宅用地征收(收回)工作受理、审查、评估、补偿标准核定等工作;县城发集团负责住宅用地征收(收回)补偿资金的拨付、国有住宅用地收回协议的签订和后期管护,并在取得用地手续后进行开发运营。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征收(回收)宅基地的地段等级以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划定的土地等级为准。
第四条根据下列不同情形,个人住宅用地征收(回收)按建筑占地面积实行分类评估补偿:
1.拆迁安置的唯一集体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600元/㎡,二、三级地段2300元/㎡,四、五级地段2000元/㎡予以补偿。
2.拆迁安置的非唯一集体宅基地和当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300元/㎡,二、三级地段2000元/㎡,四、五级地段1700元/㎡予以补偿。
3.当地村民按程序审批的非“一户一基”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000元/㎡,二、三级地段1700元/㎡,四、五级地段1400元/㎡予以补偿。
4.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协议和出台会议纪要为非拆迁户安排的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按一级地段1800元/㎡,二、三级地段1500元/㎡,四、五级地段1200元/㎡予以补偿。
5.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在上条第一款同类地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上条第一款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第五条住宅用地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部分按照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提供的造价核算报告予以补偿。
第六条个人证载用地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600元/㎡、划拨国有土地660元/㎡、出让国有土地78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本村本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购买的宅基地;
2.村民已另选址新建房屋后,原有房屋已倒塌或拆除后的空闲宅基地;
3.假借村民名义审批的宅基地;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尚未拆除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5.其他违法违规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
第八条对唯一住宅用地和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被征收(收回)后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收购价20%的补贴。因项目建设需要,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宅用地征收(收回)协议的,给予收购价10%的补贴;
第九条同一项目范围内个人住宅用地的收回,已按原标准实施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条住宅用地补偿实行实名登记,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款由县城发集团拨付至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与《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一致。有效期至2024年7月3日止。原印发的《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