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29772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3〕14号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通城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监护长效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8号)精神,按照现行医疗保障政策和财政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精神病医院为全县所有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确需转诊患者,须由县精神病医院同意并办理转诊手续。凡自行外出就诊的患者,一律不享受救治救助相关补助,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医保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和补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第三条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对象为县公安、民政、卫健部门对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进行认定后,依法予以明确的患者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实施有奖监护。
第四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来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二)县财政每年度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80万元。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主要包括:
(一)按照本县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二)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救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程序对县精神病医院进行支付结算。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县精神病医院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救治费用,由县精神病医院负责垫付后统一在救治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和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县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及属于“五保”对象的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补助费。
监护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奖励。
第七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住院期间医疗结算。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凡是符合救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患者监护人申请,填写《通城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申请表》(见附件),经患者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卫健局审批,按国家分级诊疗相关规定,先统一由县精神病医院负责救治。特殊情况确需转诊的,由县精神病医院负责办理转诊手续,送上一级精神病医院救治。未经县精神病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私自送到其他医疗机构救治的,救治费用由送治人或送治单位自行负责。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由个人或监护人负担,属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从县救治资金中支付。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费用从县筹集的救治资金中支付。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救治医疗费按治疗出院人次给予限额补助。
首先从病人参保地医保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报销后的剩余费用,按一疗程(三个月)3600元上限标准,从筹集的救治资金中给予补助(不足一疗程的按每住院床日40元给予补助),限额补助后超出的费用部分由县精神病医院承担。
当年内第二疗程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按第一疗程的办法结算。当年内第三疗程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予补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的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从救治资金中按每个月定额补助4600元,补助两个疗程,不足两个疗程的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两个疗程后,按每人每月定额补助4000元。
(四)对于突发合并躯体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单位应及时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不在救助资金补助范围之内,另按医保政策报销。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学鉴定费,以当年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为依据,每人次600元费用由县精神病医院自行负担。
(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救治出院后,县医保机构应将该病人的后续门诊服药治疗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从出院之日起,凡是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的患者,其门诊治疗用药费用按规定在定点救治机构报销。
第八条救治资金支付。每年年末由县精神病医院根据当年治疗出院的严重精神病人实际收治情况,向县卫健局提交完整详实的报告,由县卫健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财政局核实。县财政局对当年出院的严重精神患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后将救治资金按程序拨付给县精神病医院。
第九条在一个监护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并按照要求被乡镇人民政府防控专班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领取奖励资金200元/月,住院治疗期间的按月标准予以扣除,并实行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监护资金支付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者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监护管理奖励的申请》,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
(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监护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局要加强救治救助资金和监护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所有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政法委、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