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01780 文       号 : 隽政发〔2024〕1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行为,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储备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是指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的具体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县公安局、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实施单位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法律或者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符合相关编制要求。
第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九条批准后的土地储备计划,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土地征收
第十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拟定土地征收范围,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与收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委托协议,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村(社区)等单位,开展宗地测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
第十一条受委托实施土地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政策标准,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按规定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听证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土地征收委托协议和乡镇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征地补偿资金对应拨付到乡镇财政、村(社区)组和农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拨付到县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坟墓搬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乡镇矛盾协调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收购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编制收购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收购通城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的,要征求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按照县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土地征收专班,承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坟墓搬迁、青苗补偿、矛盾协调等工作,并负责与村组农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青苗和林木补偿协议、坟墓迁移协议、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书的注销手续。对征收土地范围内评估有利用价值的林木应移交给县林业部门。
第十四条取消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组预留发展用地,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的标准提取村组发展基金,并实行专账专管,乡镇统管。对以往各项目指挥部承诺安排的发展用地,已落实具体地块的,由项目指挥部核定安置面积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县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审核并上报备案;负责储备土地的报批、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配合乡镇政府核定到村组的征地面积、到户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坟墓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负责办理相关林地报批及采伐等手续。
第十七条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拆迁房屋的分类,核定拆迁房屋面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办理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属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城区规划范围内收储地块的违法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拆除收储地块内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构筑物;调查核实收储地块内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审核拆迁安置宅基地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县供电、供水、天然气、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传输等杆线和管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按期完成杆线(管道)迁改(移)。
第二十一条县人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对符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秩序,对无理阻扰征地拆迁工作、上路阻工、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以及寻衅滋事、涉恶涉黑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和打击。
第二十三条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对应拨付到乡镇到村到组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类储备土地应严格执行储备土地入库相关规定。在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七条依法取得土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地块的规划设计,组织开展前期开发地块的土方量测量、土方工程预算和评审、沙含量检测和价值评估,并编制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实施方案,与按程序确定的前期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委托协议》,完成地块内的土地平整、房屋拆迁、围挡、管护等基础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如地块内外运土方含沙量达到30%以上的,按含沙量的评估价值由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向县财政上缴矿产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开发工程完成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将前期开发验收后的熟地移交至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前期开发费用进行结算,并按工程完成情况向前期开发实施单位支付土地前期开发资金。
第三十二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开发一宗,成熟一宗,出让一宗,清算一宗”的原则,建立清晰的土地收支台账。
第五章储备土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储备土地在未实施开发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日常巡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储备土地范围内擅自开展任何土地利用活动,对擅自种植农作物、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不予补偿,并由相关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的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需搭建构筑物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前期开发单位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按要求建立巡察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处理。
第六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县人民政府批准拨付的其他资金,统一纳入财政监管。
第三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用地报批、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宗地测量、土方工程、预算和评审、沙含量检测和价值评估、地价评估、储备计划编制、规划咨询等业务支出,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支出。
第三十九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收储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资金的拨付使用需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全部缴入县财政国库。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执行。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每年年终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部门或其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监管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运行管理、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县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征地拆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征地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干部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成果报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依法、依程序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隽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不同于本办法之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