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30222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4〕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
为深刻汲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加强居民自建房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处置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为原则,妥善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实际困难。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合法、安全、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符合规划。申报的用地性质符合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建设方案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基本要求
(一)已有宅基地、符合规划、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手续齐全的城区无房户和符合规划、原手续齐全、属于D级危房的唯一住房户(以下简称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新建或改建个人住房。
(二)住房困难户在本办法实施前两年内及实施期内有土地、房屋过户记录的,不受理其建房申请,存在“一户多基”的严格按“一户一基”办理。
(三)住房困难户应当以自住为目的,不得违规改造、建设经营性房屋。在符合土地使用、建筑间距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房屋的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原房屋层数为三层以上的,拆除重建后的层数原则不得超过三层。因街景统一规划,需要增加或降低建筑物层数的,应符合批准的街景统一规划方案要求,建筑外观效果要与周边建筑物协调一致。
(四)住房困难户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利人、规划许可建房申请人一致,不得转移登记至建房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以家庭成员户口本登记为准)外的其他人名下。房屋登记用途应当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五)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拟建房屋层数三层以上或者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限额规模以上,下同),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改建个人住房。
1.湖泊保护区、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山体保护线、高压电力廊道及公(铁)路、油气管道两侧安全防护用地范围内。
2.地势低洼、洪水侵袭、滑坡、崩塌等自然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3.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及城市门户道路两侧各100米区域。
4、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蓝图”数据库拟实施的重大项目区域。
三、处置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本;
3.既有地基或房屋的权属证明(土地权属、房屋权属);
4.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危房改造需提供)。
(二)属地乡镇、村(社区)初核。村(社区)对申请人建房资格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初验,并在《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初审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三)现场调查勘验和合法性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和合法性审查,并在《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初审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县资规委会审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申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县资规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建设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发、补发、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规模以上的)。
(五)依法放线建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定位,并做好放线记录。申请人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从县住建局公开公平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取)进行建设。申请人应将批准的建设方案、证照结果在建设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至项目竣工验收。
(六)组织联合验收。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验收意见。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限额规模以上的,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办理不动产权证。联合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职责分工
(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辖区内个人建房申请受理、公示、初审,开展辖区内个人建房日常巡查、安全监管,并及时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辖区内个人建房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现场调查勘验、合法性审查、现场放线和联合验收;对个人房屋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县资规委会进行审议;负责房屋审批后到验收前的全过程监管,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
(三)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个人房屋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查处,参与联合验收等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危房鉴定审核和建筑施工许可,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个人住房在改建、维修和装修过程中破坏承重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个人建房技术业务指导,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降低材料、用工等成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五)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县城区禁止个人未经审批新建、改建住房,个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建房户和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批准同意建房的住房困难户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给予处分:
1.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2.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置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