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商贸服务类项目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为繁荣市场、搞活流通,进一步促进我县商贸服务类项目建设,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10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新建商贸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物流园区、健康养老业、电商服务园区等6类商贸服务类项目。
第二章 投资要求
第二条 商贸专业市场。符合单个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全县重点商贸专业市场项目,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60%,自持商业面积比例4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8年。
第三条 商业综合体。符合单个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多功能、高效率的商业综合体项目,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60%,自持商业面积比例3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5年。
第四条 特色街区。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60%,同业态营业面积占商业面积50%以上,自持商业面积比例4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5年。
第五条 物流园区。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主要以建设物流信息中心、交易平台、物流配载中心、仓储基地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园区项目,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70%,自持商业面积比例4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8年。
第六条 健康养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大众化集中养老项目、医养融合服务项目、养老综合服务项目、旅居养老项目、养老关联服务和产品等项目,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70%,自持商业面积比例8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8年。
第七条 电商服务园区。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集电商孵化、电商平台、电商企业、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等为一体并经认定的公共电商服务园区,其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商业面积占比不低于70%,自持商业面积比例30%以上且自持经营年限不少于6年。
第三章 实行供地保障
第八条 对符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新建商贸服务类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凡国家及上级政府有明确优惠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供地,其它用地以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确认出让底价实行招拍挂。
第四章 给予项目建设支持
第九条 对新引进在城市规划区及拓展区落户的商贸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物流园区、健康养老业等项目,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属于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实际商业面积部分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商业面积部分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公共电商服务园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项目实际商业面积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超过1亿元部分,按项目实际商业面积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五章 强化税收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市场和物流、健康养老等商贸服务类项目投入运营后,前三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其它商贸服务类项目,纳入限上商贸企业的,自投入运营后4年内,地方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县级实际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六章 给予外商投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本县投资建设商贸服务类项目的外资项目业主,实际到资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章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实行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法,“一表制”收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十五条 强化项目跟踪服务。构建项目招商主体、承接主体、服务部门无缝对接服务体系,对引进大型商贸服务类项目,由县政府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实施重点项目“部门服务制”,严格把好质量、安全关,实现项目洽谈、签约、在建、运营过程中的服务全覆盖,打造亲商、安商、惠商、富商、暖商的投资环境。
第八章 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规范优惠政策兑现机制。各项补助、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业主方向县商务局申报,县商务局组织县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执法和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兑现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拨付。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如享受多项政策支持,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只能享受政策优惠最大的一项,不同时享受多项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用地规定。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项目业主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和私自转让项目用地。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投资管理机制。对项目投资强度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由项目业主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对项目业主方自身原因影响而未按规定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按土地出让价的20%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闲置超过2年没有实际实施项目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推行项目运营监管机制。凡申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项目业主方,在项目建成后,须将商业区编号报县商务局、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商业区出售必须征求县商务等部门意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项目投入运营必须对各种零售业态实行统一规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验收机制。新建项目竣工由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验收。项目验收后,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的,对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业主方,由县政府对其招拍挂用地超过出让底价的溢价部分,按审核确定的商业面积占比给予同比例支持。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本规定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