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
已整改完成任务公示清单
(市序号一、六、七、十二、十九/县序号1、3、4、5、9)
按照各类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现将我县已完成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如对公示内容有疑义,请致电通城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联系电话:0715-4369477。
1、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湖北省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安排部署多、具体落实少,重发展轻保护、重速度轻质量的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对此,湖北省明确要求,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但“回头看”发现,一些领导干部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工作主动性不够,对推动督察整改抓得不紧,甚至后期有所放松。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格履职尽责管理,压实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高质量完成整改。
整改情况: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我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县委常委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暨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扩大)会议上邀请市委党校科研处主任廖咏絮教授,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咸宁》为题作了专题辅导;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项目清单,将生态文明课题纳入了县委党校科级干部培训班课程;县领导多次开展环保工作专题调研和督办;利用“学习强国”、湖北干部在线学习、专题培训班等平台抓好生态文明和生态保护的学习培训,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应训尽训。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和县委宣传部进行联合验收,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3、督察发现,湖北省一些地方环境质量改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部门整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督察整改及环境质量改善压力仍然突出。在一些具体整改任务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敷衍应对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推进整改不力,特别是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方面,存在表面整改、假装整改问题。
整改目标:强化我县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整改全过程跟踪督办,坚决杜绝“假整改、伪整改、敷衍整改”。
整改情况:为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下发了《通城县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通城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党政同责,坚决落实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县纪委对我县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进行了督查督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全县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隽办文[2017]46号),我县一直按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整改工作的调度、督办、通报机制;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
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督察室进行联合验收,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4、考核流于形式。督察发现,2017年襄阳县全部县(县、区)均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但襄阳县未按“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应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要求进行否决,考核制度流于形式;无独有偶,2017年咸宁县咸安区斧头湖湖心、淦河西河桥两个国控断面水质不达标,未完成考核目标,咸宁县也未对有关地区启动相应否决程序。咸宁县政府2016年印发实施的空气质量和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考核办法,至今未落实相关资金,更无从落实。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咸宁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建立并严格实施全市水生态补偿及重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整改情况:严格按照《咸宁市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咸宁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咸宁市生态保护“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项目清单;严格执行《通城县绩效和履职尽责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将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纳入综合考评;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点工作任务之中。按照《咸宁市陆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咸宁市2019年对我县进行了生态补偿24.25万元。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达到了整改要求。
县委组织部和县生态环境局进行联合验收,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5、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守阵地,巩固成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督促各地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长江和两岸重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湖北省高质量发展。
整改目标: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走生态优先、抓规划落实,推进试验示范,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整改情况:我县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长江大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将中央、省委有关决策部署作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实施《通城县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细则》考核办法,压实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分别制定了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工作方案,成立若干协调机构与项目建设指挥部,创新体制机制,为推动通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证;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县纪委监委和县政府督查室对我县环保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督办。各项整改措施均已落实。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和县委组织部进行联合验收,一致同意通过验收。
9、依法依规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地,对落实责任不力,特别是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厘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整改目标:对照督察问题,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对督查组移交的案件线索,深入调查,严肃追责,坚决杜绝“假整改、伪整改、敷衍整改”。
整改情况:对咸宁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关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信访交办件追责问责情况督办通知》中反馈的3个问题,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组织专班对反馈的3个问题进行核查,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2019年,共问责8人,立案调查3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人,组织处理6人。
县纪委监委进行验收,同意通过验收。
0715-4369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