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2021专题   >   六稳六保
2021年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

来源:通城县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1-11-17 14:53 字号:

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及2021年4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健康扶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健康扶贫目标任务完成后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健康扶贫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解决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坚持“县域内”“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障,将健康扶贫期内健康扶贫工作机制稳妥有序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将健康扶贫期地方自行开展的其他保障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逐步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差异化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政策。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继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倾斜支付.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进一步提升;重大疾病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卫生环境进一步改善,居民健康素养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定额资助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三)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内政策统一、待遇普惠,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五)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优化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逐步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酌情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提前介入,跟进落实帮扶措施。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九)完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在有效防范制度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象调整为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

(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健康帮扶机制。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健康帮扶措施,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措施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加强农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和救治保障,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医疗照护、0—3岁婴幼儿托幼指导和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健康预防政策。加强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落实情况监测。

三、主要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将乡村振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属地主体职责,进一步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和水平,推进医疗联合体、医共体建设,做好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夯实村级卫生基础,扎实推进卫生乡(村)创建和巩固,为实施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及时传达、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巩固健康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巩固健康扶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大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宣传力度,政策解读,营造社会良好氛围,提高群众对健康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本方案出台后,如上级对政策作出调整的,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