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  源 : 通城县住建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住建局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8日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坍塌。造成53人遇难、10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加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2年6月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城市规划区内C、D级危房。

(二)C级危房的处置程序。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房屋产权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按程序报批进行加固和修缮。

1.房屋产权人向属地社区(村)申领房屋加固和修缮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持C级危房加固修缮申请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加固修缮的施工设计图、产权登记证明等资料,向县住建局提交加固修缮申请;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现场勘察、联审联批;

3.C级危房加固和修缮施工期间,对改变设计、扩大规模、改变用途和主体结构等行为实施监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限额以上纳入施工许可的加固修缮项目进行质量与安全监管由县住建局负责;对限额以下(即建筑面积在500平方以内及工程投资额100万元内)的C级危房加固修缮安全质量监管由属地乡镇负责,技术指导由县住建局负责;

4.C级危房加固、修缮完工后,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由五方责任主体负责验收,县住建局监督、备案;限额以下房屋由具备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满足结构安全要求鉴定结论后方可使用,由属地乡镇监督、备案。

(三)D级危房的处置办法。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属地乡镇政府主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及时送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责成房屋产权人立即撤离人员、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由县住建局牵头,属地乡镇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先依法强制封停,并及时组织拆除,彻底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无合法手续和拒不执行加固修缮的C级危房,参照本条款处置。

(四)D级危房的收购处置措施。

1.由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地产估价机构对D级危房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价值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向县城发集团申请收购。限期内既不申请收购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2.经属地政府及所在社区(村)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是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户房的,可等面积按成本价向县城发集团申购安置用房,超过原产权面积的部分和非城区唯一住房户参照市场价购买;

3.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属独栋D级危房且建筑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唯一住房户,县城发集团可根据产权人申请,按成本价落实不超过120平方米的高层安置房;

4.县城发集团收购危房及土地并完成建设后,房屋成本价和商品房销售备案价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组织核定。

(五)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的过渡房安置。县城城市规划区唯一住房的D级危房户,可向县住建局申请过渡性安置住房,过渡期为6个月,涉及房改房、企业改制的危房,由原单位或现主管单位负责排查和整治工作,并落实D级唯一住房户的过渡房安置。

三、暂行办法的有效期

《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危险房屋处置办法(暂行)》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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