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 源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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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8日 名 称: 关于《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违法建设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城市健康发展和城市品质提升的重大阻碍。
一是违背国家战略方针,造成资源浪费。很多违建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
二是危害公共安全。很多违建都是抢建乱建,房屋质量很难保障,形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影响社会稳定。大量的违建都是未批先建或者不按规划要求建设,从而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或者严重侵占公众利益,容易造成邻里纠纷和社会矛盾。
四是增加城市管理难度,形成一系列的城市问题。由于违法建筑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划建设,与城市总体布局不协调,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容易形成交通堵、停车难、上学难、就医难、运动难、环境差等城市问题。
五是影响政府威信。规划是政府和法律权威的一种表达形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建设是对法律和政府威信的挑战。
现阶段,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地方文件虽然对违法建设的处置有一些规定,但有的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现实问题情况进一步细化,增强操作性;有的方面需要根据社会管理的新要求予以补充。由于法律依据的不明确,造成执法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处罚不全面不规范等,造成违法成本低、利润空间大,达不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助长了违法建设者的投机心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后的违法建筑,特别是没收的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和程序不明确,造成罚没建筑处置滞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制定违法建设处置的地方性文件对于规范城市建设执法行为、增强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减少城市违建活动,提升城市品质、提高政府公信力非常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8.《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9.《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置办法(试行)》共分为七章四十四条。
第一章共八条,为总则。主要对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原则、基本处置程序、违建行为处置主体和违法建筑物处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重点是1.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通城县城市规划区。2.第四条明确违法建设行为按《通城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管控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3.第七条明确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由财政局(国资局)作为主体负责。
第二章共三条,明确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的认定原则。第九条明确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主要分为1.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2.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5.擅自改变功能;6.擅自买卖、转让、利用失效、越权等不合法手段和程序进行建设的行为;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等7种。第十条对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明确,重点针对个人建房或房屋改造相关违建行为的认定。第十一条对违建行为的影响程度进行界定,确定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共三节十九条,第一节为违法占地违建行为的处置。包括违建行为的查处和违法建筑的处置。第十二条明确违法占用土地违建行为的处罚标准。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违法占地拆除原则和改正要求。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保留使用建筑的确定原则和违法土地、建筑的处置措施。因为违法用地上的建筑均为没收,所以无建筑处罚标准。
第二节为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两种情形进行分类处置。第二十条重点针对城乡个人建房行为进行规定,明确城市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原则上不得改建城乡个人住宅。违规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的,由城管执法局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拆除违建部分,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危房鉴定C级、D级的建议土储中心收储。明确严禁以装修、加固为由进行墙改梁等改变和破坏建筑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违法建设。
第三节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第二十一条明确验收时建筑误差,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且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分六种情况对未按工程证建设行为进行处理:1.相对工程证少建;2.审批和建设内容一致,误差范围内;3.审批和建设内容一致,超出误差范围;4.审批和建设内容不一致;5.因公共设施面积增加不计容面积导致与工程证不一致;6.建筑功能与工程证要求不一致。第6点重点针对现阶段出现的工业改住宅、商业改住宅等违法建设问题。第三十条为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置。
第四章共五条,为其他规定。主要明确了1.不能拆除建筑的认定原则;2.明确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收入的计算规则;3.明确了处置后的违建手续办理程序;4.明确了非违法用地上没收建筑物的处置方式;5.明确因违法建设处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共三条,为责任追究。主要针对违建行为和处置中的2大主体:1是违法建设主体;2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章共三条,为监督管理。主要是提出对整个处置行为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提出对建设服务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共三条,为附则。重点对历史遗留问题和乡镇区域进行说明。本办法施行之前的违建行为为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办法和咸宁市、通城县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由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处置。县域其他区域的违建行为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四、重点情况说明
本办法起草阶段,《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正在编制过程中。由于三线划定工作,自然资源部正在做试点论证,市级国土空间规划还未最终确定,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受其影响,目前完成县域规划部分和全县初步三线划定工作,正在编制中心城市(城市规划区)相关内容,初步拟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办法所确定适用的范围是参照正在编制的《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拟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进行划定的,是建议划定的管理范围。后期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微调,但主体范围会保持一致。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审批后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方为本办法最终管理范围。可通过办法解释权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