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 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 源 : 县住建局 解读单位 : 县住建局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名 称: 《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 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通城县制定了《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二是明确了工作目标;三是明确了对象标准;四是供给渠道;五是明确了实施步骤;六是明确了支持政策;七是明确了审批流程;八是明确了保障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湖北省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25号),目的是着力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在工作地无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释放消费潜力。我县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各类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推进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象范围:《方案》明确的对象范围包括: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关于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m²左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m²,满足多样化户型建筑面积。
2.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三)关于房源供给渠道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
2.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
3.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6.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7.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8.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1项至第5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六项至第八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四)有关支持政策
《方案》明确共有以下6个方面的政策支持:
1.土地支持政策。一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二是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者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还须遵循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及认定标准等原则。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四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五是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六是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和被征迁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和闲置的还建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3.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4.税费支持政策。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6.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最高为15000元/年。
(五)审批流程
1.明确审批主体。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部门联合审批。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各类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3.分类优化审批。经县人民政府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项目,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公寓和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建)租赁房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后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