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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23194 文       号 : 隽政办函〔2023〕17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2023年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4

通城县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试点工作方案

为有效解决好我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摸清住房需求。各单位要结合市场供求、区位地段、房屋品质、项目状况等,充分听取各类住房困难群体意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国有投融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拟定房源项目清单,注重职住平衡、供需匹配。

(二)明确目标任务。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供需匹配,从实际出发,多举措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差异化住房需求,尽最大努力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三、对象标准

(一)保障对象。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人员中在工作地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且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县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面积标准。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转为共有产权住房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m²左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140m²,满足多样化户型建筑面积。

(三)租金标准。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四、供给渠道

各单位要切实增加有效供给,摸清住房需求,对接市场资源,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注重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项目要注意安排在工作地或者公交站点附近,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良好。

(一)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

(二)可收购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债务清晰的在建工程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

(三)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四)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七)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八)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允许先租后售,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六项至第八项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五、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底(2022年11月底前)。各单位开展部署动员,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房源情况;出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二)筹集房源(2022年12月底前)。县住建局和城发集团制定房源筹集方案和确定房源项目,分步分批实施。

(三)评估总结(2023年1月底前)。对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评估总结,将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

六、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产业园区工业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应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负担的,应解除权利负担或者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改建项目还须遵循性质不变、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完善配套及认定标准等原则。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动产权、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和抵押,不得“以租代售”,不得违规经营,并按照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期间,因征收拆迁或者城市更新改造等需拆除的,改建项目按照改建前合法的房屋使用功能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变相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者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规定出具规划意见,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金融办、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公交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者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结合通城实际和中远期发展战略,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和被征迁居民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和闲置的还建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

(四)税费支持政策。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六)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最高为15000元/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七、审批流程

(一)明确审批主体。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二)部门联合审批。项目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各类审批手续。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作为土地证明材料,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

(三)分类优化审批。经县人民政府联合审查并验收通过的人才公寓、专家楼等项目,以及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直接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公寓和现有其他存量已建(改建)租赁房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后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责任单位:县发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通城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住房保障(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县住房保障(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任务落地落实。

(二)夯实主体责任。县住建局牵头,根据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人口流入等情况,科学编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购买、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以及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由县城发集团成立运营公司,主要负责对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改造)、将改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者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和新增违建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严禁违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杜绝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

(四)加强评价考核。县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省监测评价内容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

附件:通城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通城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杨修伟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阮仕林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丁元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赵伟岭 县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汪四国 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  彤 县发改局局长

李  亮 县财政局局长

余朝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杜开龙 县住建局局长

周东波 县教育局局长

杜欣艳 县民政局局长

樊小珍 县人社局局长

胡  斌 县林业局局长

胡雄兵 县城管执法局局长

黎云飞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聂 雄 县卫健局局长

皮亚洲 县税务局局长

徐庆富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苗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卢 效 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皮海波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杜  勇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张  伟 县城发集团董事长

聂拥华 县人民银行行长

胡金治 县银保监组组长

莫文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三龙 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杜开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和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另行文调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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