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住建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住建局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文件修订解读
一、文件修订背景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第一次修订并实施以来,为我县房屋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出台和第一次修订时正处于我县棚改全面推进和房屋征收攻坚阶段,主要目的是着重于调动被征收人的积极性和项目顺利推进,导致有些补助及奖励标准过高,随着棚改项目的收尾和国家有关支持政策的取消,加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些历史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安置价格标准不一等问题,原有政策的相关内容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修订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后,进行逐条对照、研究和修改,形成《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
(一)第八条增加了被征收人须配合调查评估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县有关会议精神,取消原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征收补贴,将第三款腾退奖由原5%的标准调整为10%。国家征收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制订奖励和补助政策,我县原奖励政策当时主要考虑减少房屋征收阻力,便于棚改项目推进,制订的奖励标准同比于周边县市偏高,棚改工作收尾后,奖励标准有必要进行调整。
取消原文件第十八条第四款购房补贴,新增第十九条,明确了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县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房源单位按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给予被征收人10%的优惠。
(三)第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公司的法律责任。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文件修订解读
一、文件修订背景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自2021年12月修订并实施以来,为我县房屋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房屋征收认定政策作相应的修订。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研讨和修订,修改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后,进行逐条对照、研究和修改,形成《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住改商”补偿标准40%修改为30%,原住改商补偿标准下降,防止出现房屋补偿金额倒挂(指住改商补偿高于纯商业用房补偿)及有效遏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
(二)第十条增加了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手续不完备房屋的处理程序及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营业用房及“住改商”的补偿标准。
(三)增加了第十二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关法律责任。《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文件修订解读
一、文件修订背景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自2021年12月修订并实施以来,为我县房屋征收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对《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对相关房屋征收认定政策作相应的修订。
二、文件修订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研讨和修订,修改过程中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后,进行逐条对照、研究和修改,形成《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的“住改商”补偿标准40%修改为30%,原住改商补偿标准下降,防止出现房屋补偿金额倒挂(指住改商补偿高于纯商业用房补偿)及有效遏制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
(二)第十条增加了对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手续不完备房屋的处理程序及明确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营业用房及“住改商”的补偿标准。
(三)增加了第十二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