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28922 文       号 : 隽政发〔2023〕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禁建区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依法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和安置行为。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征收部门)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指导和监督。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为本区域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地范围内宅基地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人社、审计、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四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转移变更、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迁入户口及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履行职责。
(一)征收部门应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包括农村村民住宅的权属、面积、结构、建造年代等情况。调查书面材料,由产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二)征收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包括村民住宅)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征收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村民住宅及附属物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等内容。
(四)县人民政府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五)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计算)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情况,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外发布。
(七)拟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涉及村民住宅的,还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
2.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3.建房和改建、扩建批准文件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4.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被征收人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对房屋权属有异议的,由征收部门组织所在地组、村、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八)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由被征收人选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公布确定结果。
(九)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与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方式和补偿金额。
(十)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按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期限腾退房屋;对未按期腾退,征收实施单位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在该书面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宅基地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及宅基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住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的方式。宅基地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
第八条 宅基地安置是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补偿,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宅基地,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的安置方式。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价结合房屋成新度进行评估确定(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表)。评估时间节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初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应当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照“一户一基”政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宅基地安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存在“一户多宅”,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可按“一户一基”政策选择宅基地安置或选择货币补偿;“一户多宅”无合法建设手续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一处住宅按“一户一基”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其他住宅只对其地上建筑物给予货币补偿;“一户多宅”只征收部分房屋,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对其房屋及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只对其地上建筑物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一户多宅”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根据分户后的“一户一宅”政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第十四条 征收批而未建的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的,可另行选址建设。不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的,不得另行选址建设,可退还原宅基地所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宅基地安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乡村风貌,鼓励采用反映鄂南地域文化特色的建筑风格。
宅基地安置,原则上采用分散安置方式,对拆迁安置较多的村组,不适宜分散安置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符合分户条件尚未分户,且在本组未享受任何其他宅基地分配的,可以分户安置。
第十七条 家庭人员统计及分户条件: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员计算(已办理合法婚姻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员)。
(二)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服刑期人员,计为家庭人员。
(三)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可计为家庭人员。
(四)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性可以单独立户(年龄计算均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五)纯女户家庭的,可以对该户其中年满20周岁的某一女儿享受单独立户政策(一户只能一人,年龄计算以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安置:
(一)不符合“一户一基”政策或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二)有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宅行为或者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性用途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养殖用房等非住房;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应纳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设备拆装费。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补偿12个月。
(二)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户补偿。
(三)设备拆装费按空调200元/台、热水器3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进行补偿;水、电、燃气、宽带开户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结算。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按重置成本价结合成新度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土地、房屋证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签约奖。
(二)腾退奖:被征收人按期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腾退奖。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有出租或出借等行为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腾退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拆除;签约收回的有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报相关部门统一注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偿安置费用、宅基地的,依法收回所骗取的补偿安置资金、宅基地,并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市对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
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重置成本价格表 | |||
结构 | 等级 | 结构要求 | 重置价格(元/㎡) |
框架 | 1.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泥土结构;2.梁、柱及楼面层层现浇,水泥地面;3.室内外墙体普通粉刷;4.材料较好,功能齐全。 | 830-950 | |
砖混 | 一等 | 1.砖墙或部分混凝土梁和柱承重,楼面和楼梯层层现浇;2.全部实心墙;3.基础3米及以上;4.室内外墙体普通粉刷;5.材料较好,功能齐全。 | 740-830 |
二等 | 1.砖墙或部分混凝土梁和柱承重;2.预制板楼面或部分现浇;3.实心砖或部分实心砖墙体;4.地面水泥抹平,室内外墙体普通粉刷或外墙清水墙;5.主要功能齐全。 | 525-740 | |
砖木 | 一等 | 1、标准砖石基础,实心墙,机瓦屋面,层高3米以上;2、实心砖墙,部分眠砖墙,水泥地面,内外普通粉刷;3、材料较好,功能齐全。 | 445-525 |
二等 | 1.结构正规,内墙或外墙普通粉刷;2.空心砖墙或水泥砖墙,水泥地面,布瓦屋面。3.主要功能齐全。 | 375-445 | |
三等 | 1.结构简单,材料较差;2.内外墙无粉刷,没有专用上下水设施,较低级的砖木结构房屋。 | 290-375 | |
简易结构 | 土砖、土坯房、木板房、简易楼、土草房等简易房屋,层高不低于2.2米。 | 180-290 | |
说明:1.房屋装修由估价公司根据实际装修情况进行调查核算评估确定。2.水电门窗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房屋装修评估。 |
通城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三条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县城禁建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其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程序要求,由实施单位协助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或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实物安置。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可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选择实物安置房屋;或按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集中安置点中选择宅基地安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实物安置房屋或宅基地价值的差价。
选择宅基地安置自行建设的,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规划等规定。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设备拆装费。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户补偿。
(二)设备拆装费按空调200元/台、热水器3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进行补偿;水、电、燃气、宽带开户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结算。
第九条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订实物安置协议并交齐安置房屋预付款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相关建房手续税费扣减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扣减款项;
(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按现行政策扣减上述建房手续所需总费用的30%;1987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在补偿款中扣减办理上述建房手续的总费用。
第十一条从2015年4月7日《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告》发布后,未取得《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及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非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户,其被征收房屋有合法土地、房屋证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资料或建设手续不完备的,经所在地组、村、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审核,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无异议按本办法第十条扣减相关税费后进行补偿。
(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没有出售过房屋和宅基地的,按唯一住房政策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二)“一户多宅”但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设分开居住,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后,实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
“一户多宅”不符合分户条件,其房屋被全部征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一处住宅按唯一住房政策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其他住宅按市场价的95%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实物安置;“一户多宅”只征收部分房屋,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的95%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享受实物安置。
第十五条其他宅基地的处置。凡在2017年7月1日前,因项目建设已拆除房屋或已补偿房屋未拆除的,符合安置条件安排了宅基地没有建房的(含办理了土地、规划手续),或有其他规定依据(协议安置、会议纪要)安排的宅基地等,按照《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执行。
被征收房屋证载土地面积大于实际建筑占地面积的,剩余面积参照住宅用地收购的规定标准补偿。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大于证载土地面积的,其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在扣减相关建房手续的税费后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为临街临路经营性用途的,其认定参照县有关房屋征收认定办法执行。经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国有土地上类似营业用房评估价的80%予以补偿;经认定为“住改商”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住改商”补偿标准的80%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四)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租金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唯一住宅,尚未分户,在本组未享受任何其他宅基地分配,符合分户条件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原基本户外给予每户12万元的分户补贴。选择实物安置的不享受分户补贴。
第十九条家庭人员统计及分户条件:
(一)被征收人家庭人员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常住户口在册人员计算(已办理合法婚姻手续,但户口未迁入的,经调查核实后,可计为家庭人员)。
(二)现役军人、在校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在服刑期人员,计为家庭人员。
(三)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可计为家庭人员。
(四)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未婚男性可以单独立户(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五)纯女户家庭的,可以对该户其中年满20周岁的某一女儿享受单独立户政策(一户只能一人,年龄计算均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为截止日)。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签约奖: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签约奖。
(二)腾退奖:按期搬迁腾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不含装修)给予10%的腾退奖。
(三)调节奖: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宅用地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住宅用地调节奖励。
选择实物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标准享受签约奖和腾退奖,不享受调节奖。
第二十一条签订征收协议后,征收部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房源单位按该商品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给予被征收人10%的优惠(优惠面积不超过原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优惠对象仅限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实物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唯一住房的;
(二)原拆迁户取得宅基地安置手续后未建房,且在县城禁建区内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
(三)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纳入安置的。
第二十三条实物安置房源原则上为单元式多层或高层套间房。根据安置房源情况,分为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两种方式。房屋征收部门在拟订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应明确实物安置的房源情况(包括安置房源位置、结构、面积、栋号、楼层、房号及规划图等)及具体安置办法,及时公示房源信息。
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获取选房顺序号,实行先签约先选房。
实物安置房源安置对象只能为被征收人户籍家庭成员(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按50平方米进行调换安置,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调换安置面积超过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实物安置房屋按当年成本价实行优惠。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按征收签约时间段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实物安置房屋成本价由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分年度进行成本预算,并根据各征收项目情况,拟定安置房源优惠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如实物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过部分按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实物安置房屋市场价以房屋交付之日为估价时间节点,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实物安置房屋面积,剩余面积不足以选择相应户型面积50%的,只按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单价实行货币补偿(该面积部分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
第二十七条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协议补偿款总额的80%作为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缴纳至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如征收补偿款总额超过所选实物安置房屋优惠价格总额的,按所选房屋优惠价总额的80%缴纳预付款。实物安置房屋余款在实物安置房屋交付时据实结清。
被征收人在缴纳实物安置预付款后,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通城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缴纳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
第二十八条实物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源建设单位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在30日内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放弃实物安置,不再享受调节奖、分户补贴和购房优惠价。已缴纳的实物安置房屋预付款不计利息据实返还。
第二十九条安置房源面积或价值不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由县税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免征契税,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依法缴纳契税;未超过被征收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或价值的相关行政事业规费一律免收,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
实物安置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由安置对象承担。
第三章其他
第三十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予以认定。在房地产调查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查人员和评估机构进行调查登记及实地查勘。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转移变更、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迁入户口及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项目费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县有关规定执行。原印发的《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隽政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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