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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9554 文       号 : 隽政发〔2024〕7号

主题分类: 旅游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719

通城县支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旅游发展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我县优质文旅供给,激发文旅消费潜力,加快推进通平修”协同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一)鼓励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入规纳限文化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文化企业积极拓展市场,壮大发展规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二)支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经主管部门认定,且被应用于文化及其相关业态的,一次性给予专利发明人1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艺术人才,取得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或者相应证书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文联、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三)完善旅游交通主干网络。“四好农村路”建设为抓手,依托S259等国省道,实施关麦塘旅游公路提升项目,加快麦市镇天岳村至黄龙林场、关刀镇云溪道上村至黄龙山凤凰翅旅游公路建设,连通重点旅游景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支持文旅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场景打造。对旅游企业新建成游客中心、旅游步道、生态停车场、充电桩、WIFI全覆盖等设施,新购置新能源游览车,建设智慧售票验票系统、智慧停车场系统、智能点菜传菜系统等,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工程及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旅游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重点谋划打造一批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特色街区。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生态环境,确保“干净、安全、有序”的前提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允许市场经营主体限时占道经营。(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街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工业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酒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省级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乡村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咸宁市金桂、丹桂、月桂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全县乡村旅游“万千百”工程“天岳居”品牌民宿示范点的,给予每家5000元的奖励。对首次评定为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推动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1.积极引导推出通城特色旅游伴手礼。面向全社会征集体现通城地方特色文化的创意工艺品、纪念品以及服饰类、食品类等旅游商品。组织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意大赛,对在大赛中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对在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荣获湖北省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荣获咸宁市一、二、三等奖的旅游商品,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宣传营销推广机制。为旅游商品设计者、制造商和营销商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统一标识、规范管理。推进旅游商品进景区、进民宿、进酒店、进宾馆、进车站、进大中型超市。鼓励在旅游景区(点)、重点商圈、购物街区等人口密集的公共区域设立旅游商品实体店或展销区。(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打造特色旅游餐饮品牌。积极组织制定通城特色菜地方标准和特色餐饮菜品菜单,注册通城特色餐饮公共品牌。举办通城特色美食文化活动,评选通城“十道美食”“十佳特色餐饮连锁店”“十大名厨”,并予以授牌。对在美食、特色餐饮、名厨等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者个人,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举办特色菜厨师培训班,分批组织全县餐饮从业人员参训,推进“美食+旅游”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总工会、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大力推动旅行社“引客入隽”。

1.对在我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年度接待外县团队游客人次达到3万(含)至5万人次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年度接待外县团队游客人次达到5万(含)至10万人次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年度接待外县团队游客人次超过10万(含)人次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县外旅客年平均入住率超过55%,且纳入文旅部门监管的民宿、饭店、酒店,按其床位数量给予奖励,对床位数在30个(含)以上、60个(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建设

(九)加快推动重大文旅项目投资建设。对全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固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待项目完工验收并经第三方审计后,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全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固定投资额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续建文化旅游项目,待项目完工验收并经第三方审计后,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优先保障重大文旅项目用地。将文旅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文旅项目实行重点用地支持,优先予以用地保障。(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大力开展文化旅游宣传推介

(十一)积极搭建文旅宣传平台。协调对接“咸宁文旅地图”微信小程序运营商引导优质旅游景区、饭店、民宿等旅游市场主体无偿接入小程序,加强宣传推介。鼓励自媒体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络媒体上,积极推介我县文化旅游资源的原创视频、美图、文开展年度通城文旅推介人”评选活动并予以授牌,视其宣传质效,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

(十二)大力实施“引客入隽”工程。面向鄂湘赣大学生专家教授、新闻媒体、旅行社,策划系列活动引客入。推动在鄂湘赣周边地区高校建立大学生通城文旅推介人机制,积极引进大学生来旅游联谊交流,并享受来隽旅游优惠支持。(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团县委、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

(十三)支持开展文旅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鼓励各乡镇、旅游市场主体策划举办各类宣传促销、节会和赛事活动,打造通城文旅活动品牌。对在县内举办人数超过1000人的大型文旅节会、赛事等活动的,提供相应安全和交通保障服务,并视活动实效给予活动牵头组织单位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文联、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组团参加各类文旅展销活动。县内文化旅游企业、协会、特色商品、特色餐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受县级(含)以上文旅部门邀请,参加国内文化旅游展销活动的,根据参展路程、日程、和规模,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参展补贴;参加国(境)外文化旅游展销活动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参展补贴。(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倡导社会人士捐献文物。向县文物博物管理单位捐献合法文物的个人,视其珍贵程度,给予捐献者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并发放证书。(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五、落实资金保障与金融服务

(十六)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局每年预算400万元文化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含上级拨付的各类旅游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扶持文化旅游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

(十七)优化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服务。扶持优质文旅项目发展,组织金融机构与文旅市场主体精准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加强资源和信息交流,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实行低息、免息贷款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文旅企业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金融监管局、各金融机构)

(十八)给予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对文化旅游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项目业主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申请一次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应付利息的50%。其贴息比例和最高限额,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县文旅局拨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县文旅局)

六、加强文化旅游业市场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文化旅游服务监管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大队等为成员单位的县文旅服务监管工作专班,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文旅市场节假日监管。建立文旅品质监管预警机制,加强文旅市场品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督促文旅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诚信经营。

本措施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针对同一事项,上级部门优惠政策力度更大的,按上级部门政策落实。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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