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30210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4〕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
县住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整体联动,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严控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商品住房规划审批,合理有序做好土地供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牢固树立精品意识,紧紧围绕建造“高品质住房”目标,着力推进居住环境提升。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压实职能部门、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方责任,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全县各金融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银行,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单列授信额度,在准入、评级、授信、贷后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要做到“应进尽进”;对符合“白名单”融资贷款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要做到“应贷尽贷”。新发放的“白名单”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其贷款期限应与项目建设周期匹配,下调利率按政策执行。各商业银行按规定下降住房按揭的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原则上在房屋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周内予以放款。
三、加大综合性民生政策奖补力度
(一)扩大奖补对象范围。在《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综合性民生政策的实施意见》(隽政发〔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确定的奖补对象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奖补范围,新增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城镇居民和退役军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公职人员和稳岗就业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职工为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二)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贴。对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政策内二孩家庭,在县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商品房、别墅、小产权房),除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300元/平方米奖补外,另外增加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县城区无住房的政策内三孩及以上家庭,在县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商品房、别墅、小产权房),除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300元/平方米奖补外,另外增加3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鼓励农民进城落户。
1.鼓励农村10户以内的自然村湾和地质灾害风险点住户到县城购房落户和务工就业,对主动拆除唯一住房、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后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300元/平方米奖补外,在拆除复耕验收合格和集体土地证回收后,增加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2.因政府重大项目实施需要征收土地的农村拆迁户,对配合房屋拆迁征收、主动放弃宅基地安置并在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300元/平方米奖补外,增加5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3.对进城购房落户,有就业需求的农村居民,由县人社部门在县城提供1至2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并免费进行技能培训,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的务工增收问题。
四、其它事项
(一)上述奖补政策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100元/平方米奖补资金,其他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落实购房奖补政策后,凭县住建部门发放的购房券和购房对象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向县住建局申请奖补资金。
(三)2024年6月1日以来审批通过并签订了购房合同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按本措施确定的标准追加补贴。
(四)退役军人申请购房补贴的,凭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退役军人身份证明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城区无房证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奖补;在城区稳岗就业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职工,凭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材料、县人社部门出具的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县科经部门出具的规上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和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城区无房证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奖补。
(五)申请人通过采取退回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合同备案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重复领取购房补贴的,追缴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合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2024年6月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在购房补贴期限内申请退回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撤销(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的,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
(七)本措施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